债,作为法律上的概念,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能够恳求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在非法律层面上,普通人均把债了解为一方当事人因某种事由产生的拖欠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金钱或财物的关系。本文主要也就是针对财物之债而言。
逃债则是近几年呈现的一种经济现象。逃债是指债务人或债务相关人经过各种实质上违背老实信誉准绳的可以惹起债的事实、法律状态发作改动的以到达不还债务或少还债务之目的的行为。逃债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它招致了债权人增加了完成债权的本钱以至无法完成债权,使企业产生了资产,使市场信誉遭到了质疑,使市场买卖充溢了危机,使金融次序遭到了毁坏,使执行面临诸多的艰难等等。
本文对逃债原理、逃债手腕停止了些考虑与分析,供大家防备逃债之用。
一、逃债原理透析
(一)从债的特性角度推导出来的逃债原理
债作为一种民法上的制度,有其本身的特殊性。而这些债自身的特殊性,将有可能成为逃债的有力。
1、债权相对性原理。
债权作为一种相对权,其自身就存在某些。当普通债权与其他权益发作抵触时,普通债权常常被置于次要位置。主要有:
(1)物权优先准绳。债务人为了逃债,虚假定立了另一物权用以对立债权,致使债权最终无法完成。
(2)特种债权优先准绳。债务人为了逃债,虚假定立了特种债权用以对立普通债权,致使普通债权无法完成。
2、债权相容性、对等性原理。相容性是指同一标的物上可同时存在数个债权人;对等性是指数个债权人关于同一个债务人先后发作数个普通债权时,其效能一概对等,不因其成立先后而有效能上的优劣之分。由于多个债权相容而对等,可是,债务人清偿债务却是自然会存在一个先后次第的,于是又衍生出了“多个普通债权自然有序原理”。当同一个债务人面对多个债权人时,各个债权之间固然在法律上是不存在先后次序的,但客观上是自然会存在着先后次序的。个人债务人可能会按照先实行先清偿,先到期先清偿准绳停止逃债。法人债务人则有可能会进入到破产程序中,在破产程序中施行逃债。
(二)从债的主体角度推导出来的逃债原理:
1、主体特定性原理。
债的一个重要特性是其主体有特定性,债权主体是特定的,债务主体也是特定的。普通状况下,债权人要完成债务,只能向债务人主张权益,而不能向债务人之外的其别人主张债权。也就是说,假如债务人要逃避债务,只需其可以做到“缓兵之计”,就可以逃避债务。主要表现为应用股东与公司、公司与员工、丈夫与妻子、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等主体间的特殊关联关系停止逃债。
2、法人资历原理。
企事业单位获得法人资历之后,则具有了相应的民事权益才能和民事行为才能,地承当相应的法律义务,而法人的财富缺乏以清偿债务时,普通状况下法人的出资者或发起人不承当义务。正是由于这个原理,可被债务人用以逃债。常见的手腕为破产逃债。
3、主体转换原理。
以有足够偿债才能的A主体的名义产生了债务,但经过各种筹划运作,债务实践接受主体变成了另一个没有偿债才能的B主体。主要手腕有:应用企事业单位改制、公司分立兼并、公司收买、合同转让等。
4、主体消亡原理。
由于债的主体是特定的,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体才能够主张债权。故而,又能够衍生出另一个道理,即假如债权人无法找到特定的债务人或者特定的债务人曾经消亡,那么,作为债权人要完成债权,将是十分艰难的。常见的此原理派生出来的逃债手腕有:“失踪”逃债、“”逃债、“遗言、遗赠”逃债、“继承”逃债、“撤消企业停业执照”逃债、“注销”逃债等等。
(三)从债的内容角度推导出来的逃债原理:
1、自始无效原理。
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设计圈套使双方民事行为或合同被吊销或被认定为无效,由于无效或被吊销系自始不产生法律效能,于是乘机逃债。
2、合同抗辩原理。
合同当事人滥用合同法赋予的或者合同商定的抗辩权利或者债务人编造合同法上或合同商定的有关抗辩事由,用以对立债权人的主张,以到达逃避债务的目的。
(四)从债的实行角度推导出来的逃债原理: 1、实行不能原理。
实行不能是指债务人在客观上曾经没有实行的才能。为了施行逃债,债务人转移财富,或赠与、低价转让财富,或将其怠于行使(以至放弃)对第三人具有的债权,使债务人处于客观上无力归还债务,使得债权人无法完成债权。合同法曾经特地为了避免此类逃债行为的发作而设立了“撤销权”和“代位权”制度。但要完成“撤销权”和“代位权”,还是会有很多问题需求处理的。
2、瑕疵实行原理。
债务人成心不严厉按照法律规则或合同商定的数量、质量、方式、时间、地点来实行债务,使债权人的债权受损失,从而到达其逃债的目的。
3、迟延实行原理。
债务人可以实行而不依照法定或商定的时间实行债务,而是拖延时间,以此到达逃债的目的。
4、违约毁约原理。
在某些特殊状况下,债务人经过综合均衡利益,以为违约毁约所得到的利益要远远大于因违约毁约要承当的相应义务,债务人因而选择回绝实行的方式来施行逃债,使债权人的原方案的债权益益落空。
(五)从债的角度推导出来的逃债原理:
1、落空原理。
为了施行逃债、协助债务人逃债或免除人的义务,债务人或人设计圈套,使原本视之为正常的变为无效或被撤销,使得债权失去了,致使最终债权无法完成。
2、抵触原理。
对同一标的物设立了多个物权,各个物权之间发作了抵触,招致了对债权人的失去了理想意义。